
競賽名稱 | 臺北市101學年度教育盃民俗錦標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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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賽時間 | 2013-05-16 ~ 2013-05-16 |
地 區 | 臺北市 |
競賽類型 | 體育 |
辦理單位 | 主辦單位: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承辦單位: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 協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運動協會、臺北市信義區三興國小 |
競賽簡介 | 一、依據:101年8月1日北市教體字第10140050400號函辦。 二、宗 旨:為提倡全民體育,推展民俗體育運動,並提昇民俗體育運動技術水準,增進國民身心健康。 三、辦理單位: (一)主辦單位: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(二)承辦單位: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 (三)協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運動協會、臺北市信義區三興國小 四、比賽時間: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(星期四) 五、比賽地點:臺北市信義區區吳興國民小學(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26號) 六、報 名: (一)日期: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(星期五)止。 (二)報名程序及確認: 1.請上吳興國小首頁(http://www.wsps.tp.edu.tw/front/bin/home.phtml)最新消息下載報名表電子檔。(其它格式恕不受理) 2.填妥報名表後E-MAIL至[email protected],郵件主題請註明校名及參賽項目,附件檔命名為「校名-項目-類別-性別」,如「吳興國小-扯鈴-甲類-男子組」,以便彙整,敬祈配合!(電子檔為作業依據,請務必及時傳送) 3.列印報名表完成核章於4/26(星期五)前送達本校訓導處。地點: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訓導處 體育組(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26號)。 4.報名統整資訊公告在本校首頁,供參賽單位確認,領隊會議後公告賽程 時間表。 (三)報名甲類之選手不得再報名乙類。 (四)地點: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訓導處 體育組(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26號)。 七、領隊暨裁判會議: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(星期二)上午10時,假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中正樓二樓會議室舉行。 八、參加資格:參加比賽選手之學籍規定如下 (一)參加比賽之選手,以各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, 設有學籍,現仍在學者為限。 (二)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組。 (三)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,以具有就讀學校連續1年以上之學籍者(100學年 度第2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,設有學籍,現仍在學者)為限;如原就讀 之學校於100學年度係因諭令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,惟需檢附相關證明。 (四)開學日之認定: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,國民中學以所 屬各縣市政府公佈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。 九、比賽分組與資格: (一)國小男生組:限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在籍男學童參加。 (二)國小女生組:限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在籍女學童參加。 (三)國中男生組:限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在籍男學生參加。 (四)國中女生組:限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在籍女學生參加。 (五)高中男子組:限臺北市公私立高中、高職以上在籍男生參加。 (六)高中女子組:限臺北市公私立高中、高職以上在籍女生參加。 (七)教師男子組:限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男教師參加。 (八)教師女子組:限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女教師參加。 十、比賽項目: (一)甲類比賽項目: 1. 踢毽:(1)個人計分賽。 (2)雙人計分賽。 (3)團體計分賽。 2. 跳繩:(1)個人賽。 (2) 雙人賽。 (3) 團體賽。 3.扯鈴:(1)個人賽。 (2)雙人賽。 (3)團體賽。 4. 彈腿:(1)個人賽。 (2)團體賽。 5. 教師組只辦個人賽,其項目如下: (1) 踢毽:每人左右腳不拘可踢兩回,以小武(踢、拐、膝、踶、 豆、蹬)為限。 (2) 跳繩:包括一跳一迴旋、正交叉一跳一迴旋、蹲迴旋、軸心跳、 一跳二迴旋。 (3) 扯鈴:包括金雞上架、螞蟻上樹、平沙落雁(套鈴)、金蟬脫 殼、大鵬展翅、直上青雲等。 (4) 彈腿:表演彈腿十式動作。 (二)乙類比賽項目: 1.踢毽: 1-1.計次賽: (1)組隊方式:每校至多報名一隊,每隊十人,男女不拘。 (2)比賽方式: A. 時 間:每隊以一分鐘為限(逾時試作成績不計)。 B. 動 作:一腳直立支持體重,一腳由內彎往內踢。十人同時下場, 踢的次數愈多,得分愈高。 C.評 分:採連續踢法,左右腳均可;停頓逾十秒,即認動作結束。 團體成績以參加比賽人數(十人)所踢次數之總和計 算,多者為勝。 1-2.踢毽對抗賽: (1)組隊方式:每校限報男女各兩人(個人對抗) ,男女各一組(雙人對抗)。 (2)比賽規則: ※ 裁判員宣告比賽開始,而某一隊如拒不出場比賽或延誤三分鐘,得宣布其棄權(比數為二比○)。 ※ 選擇場地:裁判員以抽籤方式,令雙方選手選擇場地或開毽。 賽局:場局勝負。 ※ 比賽局數採二局制。每局之勝負,以某一隊先得十一分者,即為勝一局。 ※ 每場勝二局為勝。如一局勝,一局負,則以二局之得失分差總和多寡判定之。如總和相同,以得分高者為勝。如再相同,再賽一局制定之。 ※ 雙方比分之宣告,均以開毽方之得分為先,接毽方之得分為後宣告之。 開毽: ※ 開毽,由隊員站在開毽線外之有效範圍內將毽子放在手中,經裁判指示開始,即將毽子離手(毽子直線下落)用足部以勾、跳、跪、踩、蹦、剪、扣等七種動作之一,將毽子踢過毽網而入對方禁區以外之有效範圍內,即開始比賽。 ※ 開毽順序:每一方開毽一次,無論是得分或失分,隨即換邊開毽。 ※ 開毽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即為失誤。裁判應判失分,並由對方開毽: --毽未過網或觸網。 --毽落於對區之一公尺五十公分線禁區範圍內。 --開毽時非經開毽者本人直接踢入對方有效範圍內。 --開毽時,毽尚未觸及腳部時,己方隊員進入禁區場地。 --毽超過界線。 --未在開毽區範圍內踢出。 --開毽時,毽子離手後,未能踢到毽子。 --開毽時,不以規定動作開毽。 ※同時雙方犯規應判重新開毽。 ※休息時間:每局比賽換邊後得休息一分鐘。休息時間包括場地交換。 ※雙人對抗賽開毽,以隊員之其中一人即可。 比賽暫停: ※ 暫停須在己方獲得開毽權時,由隊員或教練請求,經裁判員准許者。 ※ 暫停時隊員不得擅自離場。只可接受教練之指導。惟教練不得進入比賽場地。每隊於每場中得請求暫停二次,每次暫停時間為三十秒鐘。 ※ 隊員如發生抽筋或其他受傷時,經執行裁判員允許,可准予三分鐘暫停,不計為比賽暫停。 判定: ※ 界內毽及界外毽之判定,均以毽之著地點判定之,凡觸及界線者為界內毽。 ※ 比賽中之失分:凡失誤或有下列犯規情況之一者,均判由對方獲一分。 --開毽不合規定(違反本條文開毽有關規定)。 --髖關節以上觸毽。 2.跳 繩: (1)組隊方式:每校至多報名一隊,每隊十人,男女不拘。 (2)比賽方式: A. 時 間:每隊十人下場,每隊一分鐘。 B. 動 作:每隊指定五人作一跳一迴旋(正反皆可);指定五人作 一跳二迴旋(正反皆可),同時實施。 C.評 分:個人跳繩一分鐘迴旋次數之總和為團體成績。團體成績 相同者,以一跳二迴旋次數多者為勝。 3.扯 鈴: (1)組隊方式:每校至多報名一隊,每隊十人,男女不拘。 (2)比賽方式: A.時 間:每隊十人下場,每隊一分鐘。 B.動 作:比賽動作不拘,個別操作,完成動作愈多,得分愈高。 C.評 分:個人每完成一項動作得一分(相同動作只能作兩次得兩 分),個人成績之總和為團體成績。 (3)參考動作:螞蟻上樹、金雞上架、金蟬脫殼、大鵬展翅、平沙落雁、直上青 雲、金雞飛渡、蜘蛛結網、關渡大橋、飛上枝頭(望月)、蜻蜓點水(疊棉被)、 八仙過海、金龍繞玉柱、左右逢源、仙人指路、漁翁釣魚等。 4.彈 腿: (1)組隊方式:每校限報一隊,每隊九人,男女不拘。 (2)比賽方式:以九人成三路縱隊之正方形排列演示彈腿十式。 十一、甲類比賽報名人數及規定: (一)踢毽:每組每隊參加每一項目,個人賽(含對抗賽)最多限參加二人,團體賽限六人參加(一隊)。每人可參加兩項。 (二)跳繩:每組每隊參加每一項目,個人賽最多限參加二人,雙人賽最多限參加兩組,團體賽每隊十人(一隊)為限。每人可參加兩項。 (三)扯鈴:每組每隊參加每一項目,除國小組個人賽限參加一人,雙人賽限參加一組,國中以上組個人賽限二人,雙人賽限二組;團體賽限八人(一隊)參加。每人可參加兩項。 (四)彈腿:每組每隊團體賽限參加一隊,以十六人成四路縱隊之正方形排 列;個人賽至多限參加兩人,欲參加個人賽者必須參加團體賽。 十二、比賽規則:採用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99年審訂公佈之比賽規則, 並於踢毽項目增設雙人組。 十三、比賽程序:各項比賽程序,均由大會競賽組抽籤排定。 十四、獎勵與敘獎: (一)甲類比賽項目各組各項個人賽、雙人賽均錄取前六名(含乙類踢毽對抗),頒發獎狀;團體賽錄取前三名頒發獎盃及獎狀;乙類團體比賽項目依報名隊數錄取1/3為特優獎,1/3為優勝獎。 (二)請各校逕依下列原則辦理敘獎事宜: 1、各組四隊以上參賽之優勝學校敘獎額度依「臺北市各級學校教職員 獎懲案件處理要點」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:「參加全市性比 賽獲第一名者,指導教師或教練嘉獎2次1人,領隊、管理各嘉獎 1次;第二名,領隊、管理、指導或教練各嘉獎1次;第三名,指導 或教練 嘉獎1次1人 」辦理。 2、比賽各類組別參賽隊伍未滿四隊者擬酌予降低敘獎額度,其原則如 下:三隊參賽者冠軍比照第二名、亞軍比照第三名;兩隊參賽者冠軍 比照第三名。 3、參加教師組比賽之敘獎額度依本局92年6月23日北市教七字第 09234984800號函:「獲教師組第1、2、3名者領隊、指導教師、或 教練、管理及參加人員每人核予嘉獎1次,惟每位教師於同一學年度 參加各項師生盃教職員組比賽,以敘獎乙次為原則」辦理。 4、為鼓勵各校積極組隊參與比賽,凡各報名參賽且實際出賽學生隊伍之 指導教師或教練,擬核予嘉獎1次1人(不同組仍以敘獎1次為原則)。 5、優勝學校校長之敘獎,由教育局另案發布;惟教職部分與各組團 體賽優勝學校,請現職機關自行核定辦理敘獎相關事宜。 6、個人、雙人賽及乙類(推廣性質)特優、優勝均不予敘獎,參加甲、乙 類團體賽得敘「參加獎」。 (三)參與競賽之團體組冠、亞軍的學校校長與教師組優勝前3名的校長敘獎,由承辦學 校建檔統一以郵件傳送給承辦人,再由本局另案發布。另有關承辦、協辦學校校長 之敘獎,直接由本局另案發布;惟教職員部分請現職機關自行核定辦理敘獎相關事 宜。 十五、申 訴: (一)比賽爭議: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,以裁判之裁決為終決;如有同等意 義之註明,亦不得提出申訴。 (二)合法之申訴,應由各領隊或其代表簽章,並繳付保證金新台幣壹千元,以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提出。如經查核認為申訴無理由,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獎品費用。 (三)關於競賽所發生的問題,除暫時得以口頭申訴外,仍須依照前項規定,或該項成績公佈三十分鐘內,補具正式手續提出,否則概不受理。 (四)各項比賽如正在進行中,各單位領隊、教練及運動員,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員。 十六、獎 懲: (一)凡當場無比賽之運動員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者,得取消該運動員之資格及在所有比賽中所得之分數。 (二)個人比賽之運動員不合資格者,一經證實,及取消其比賽資格及個人已得或應得之分數。 (三)團體賽中有不合資格者,一經證實,即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所得之名次。 (四)運動員無故棄權者,通知其所屬單位議處之。 (五)運動員在大會期間,如違背運動精神,或有不正當之行為(如冒名頂替、資格不符)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,經查明屬實者,除取消該運動員所得或應得之分數,並宣佈其姓名及所屬單位;其單位領隊、教練及管理人員,應負行政責任,並報主管單位議處。 十七、附 則: (一)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。 (二)各組各項參加人數所稱如八人為限,則必須八人;人數不足則不得出場參加比賽。 (三)各項團體賽應全體同時試作,而非個人或部份人試作。 (四)出場比賽者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,以備查驗。 (五)參賽學校若於競賽場上違反運動精神情事,當場第一次以警告方式處理,第二次 再犯則中止比賽,並將此事件報告提交審判委員會及教育局當日完成議處。 (六)教職員工組若於報名後無特殊原因未能準時參與比賽,則於次年取消參賽資格一 次。 |
競賽網址 | http://school.wsps.tp.edu.tw/pub/index_show.php?fr=i&flag=1&id=5420&selpage=1&selpart=0&prgid=150 |
得獎名單尚未公佈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