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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04-12~2013-05-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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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101學年度教育盃民俗錦標賽

競賽名稱 臺北市101學年度教育盃民俗錦標賽
競賽時間 2013-05-16 ~ 2013-05-16
地  區 臺北市
競賽類型 體育
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: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承辦單位: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 協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運動協會、臺北市信義區三興國小
競賽簡介 一、依據:101年8月1日北市教體字第10140050400號函辦。

二、宗  旨:為提倡全民體育,推展民俗體育運動,並提昇民俗體育運動技術水準,增進國民身心健康。

三、辦理單位:

(一)主辦單位:臺北市政府教育局

(二)承辦單位: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

(三)協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運動協會、臺北市信義區三興國小

四、比賽時間: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(星期四)

五、比賽地點:臺北市信義區區吳興國民小學(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26號)

六、報 名:

(一)日期: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(星期五)止。

(二)報名程序及確認:

1.請上吳興國小首頁(http://www.wsps.tp.edu.tw/front/bin/home.phtml)最新消息下載報名表電子檔。(其它格式恕不受理)

2.填妥報名表後E-MAIL至wch1023@tp.edu.tw,郵件主題請註明校名及參賽項目,附件檔命名為「校名-項目-類別-性別」,如「吳興國小-扯鈴-甲類-男子組」,以便彙整,敬祈配合!(電子檔為作業依據,請務必及時傳送)

3.列印報名表完成核章於4/26(星期五)前送達本校訓導處。地點: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訓導處 體育組(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26號)。

4.報名統整資訊公告在本校首頁,供參賽單位確認,領隊會議後公告賽程

時間表。

(三)報名甲類之選手不得再報名乙類。

(四)地點: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訓導處 體育組(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26號)。

七、領隊暨裁判會議: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(星期二)上午10時,假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中正樓二樓會議室舉行。

八、參加資格:參加比賽選手之學籍規定如下

(一)參加比賽之選手,以各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,

設有學籍,現仍在學者為限。

(二)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組。

(三)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,以具有就讀學校連續1年以上之學籍者(100學年

度第2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,設有學籍,現仍在學者)為限;如原就讀

之學校於100學年度係因諭令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,惟需檢附相關證明。

(四)開學日之認定: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,國民中學以所

屬各縣市政府公佈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。

九、比賽分組與資格:

(一)國小男生組:限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在籍男學童參加。

(二)國小女生組:限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在籍女學童參加。

(三)國中男生組:限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在籍男學生參加。

(四)國中女生組:限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在籍女學生參加。

(五)高中男子組:限臺北市公私立高中、高職以上在籍男生參加。

(六)高中女子組:限臺北市公私立高中、高職以上在籍女生參加。

(七)教師男子組:限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男教師參加。

(八)教師女子組:限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女教師參加。

十、比賽項目:

(一)甲類比賽項目:

1. 踢毽:(1)個人計分賽。
(2)雙人計分賽。

(3)團體計分賽。

2. 跳繩:(1)個人賽。

(2) 雙人賽。

(3) 團體賽。

3.扯鈴:(1)個人賽。

(2)雙人賽。

(3)團體賽。

4. 彈腿:(1)個人賽。

(2)團體賽。

5. 教師組只辦個人賽,其項目如下:

(1) 踢毽:每人左右腳不拘可踢兩回,以小武(踢、拐、膝、踶、

豆、蹬)為限。

(2) 跳繩:包括一跳一迴旋、正交叉一跳一迴旋、蹲迴旋、軸心跳、

一跳二迴旋。

(3) 扯鈴:包括金雞上架、螞蟻上樹、平沙落雁(套鈴)、金蟬脫

殼、大鵬展翅、直上青雲等。

(4) 彈腿:表演彈腿十式動作。

(二)乙類比賽項目:
1.踢毽:

1-1.計次賽:

(1)組隊方式:每校至多報名一隊,每隊十人,男女不拘。

(2)比賽方式:

A. 時 間:每隊以一分鐘為限(逾時試作成績不計)。

B. 動 作:一腳直立支持體重,一腳由內彎往內踢。十人同時下場,

踢的次數愈多,得分愈高。

C.評 分:採連續踢法,左右腳均可;停頓逾十秒,即認動作結束。

團體成績以參加比賽人數(十人)所踢次數之總和計

算,多者為勝。

1-2.踢毽對抗賽:

(1)組隊方式:每校限報男女各兩人(個人對抗) ,男女各一組(雙人對抗)。

(2)比賽規則:

※ 裁判員宣告比賽開始,而某一隊如拒不出場比賽或延誤三分鐘,得宣布其棄權(比數為二比○)。

※ 選擇場地:裁判員以抽籤方式,令雙方選手選擇場地或開毽。

賽局:場局勝負。

※ 比賽局數採二局制。每局之勝負,以某一隊先得十一分者,即為勝一局。

※ 每場勝二局為勝。如一局勝,一局負,則以二局之得失分差總和多寡判定之。如總和相同,以得分高者為勝。如再相同,再賽一局制定之。

※ 雙方比分之宣告,均以開毽方之得分為先,接毽方之得分為後宣告之。

開毽:

※ 開毽,由隊員站在開毽線外之有效範圍內將毽子放在手中,經裁判指示開始,即將毽子離手(毽子直線下落)用足部以勾、跳、跪、踩、蹦、剪、扣等七種動作之一,將毽子踢過毽網而入對方禁區以外之有效範圍內,即開始比賽。

※ 開毽順序:每一方開毽一次,無論是得分或失分,隨即換邊開毽。

※ 開毽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即為失誤。裁判應判失分,並由對方開毽:

--毽未過網或觸網。

--毽落於對區之一公尺五十公分線禁區範圍內。

--開毽時非經開毽者本人直接踢入對方有效範圍內。

--開毽時,毽尚未觸及腳部時,己方隊員進入禁區場地。

--毽超過界線。

--未在開毽區範圍內踢出。

--開毽時,毽子離手後,未能踢到毽子。

--開毽時,不以規定動作開毽。

※同時雙方犯規應判重新開毽。

※休息時間:每局比賽換邊後得休息一分鐘。休息時間包括場地交換。

※雙人對抗賽開毽,以隊員之其中一人即可。

比賽暫停:

※ 暫停須在己方獲得開毽權時,由隊員或教練請求,經裁判員准許者。

※ 暫停時隊員不得擅自離場。只可接受教練之指導。惟教練不得進入比賽場地。每隊於每場中得請求暫停二次,每次暫停時間為三十秒鐘。

※ 隊員如發生抽筋或其他受傷時,經執行裁判員允許,可准予三分鐘暫停,不計為比賽暫停。

判定:

※ 界內毽及界外毽之判定,均以毽之著地點判定之,凡觸及界線者為界內毽。

※ 比賽中之失分:凡失誤或有下列犯規情況之一者,均判由對方獲一分。

--開毽不合規定(違反本條文開毽有關規定)。

--髖關節以上觸毽。



2.跳 繩:

(1)組隊方式:每校至多報名一隊,每隊十人,男女不拘。

(2)比賽方式:

A. 時 間:每隊十人下場,每隊一分鐘。

B. 動 作:每隊指定五人作一跳一迴旋(正反皆可);指定五人作

一跳二迴旋(正反皆可),同時實施。

C.評 分:個人跳繩一分鐘迴旋次數之總和為團體成績。團體成績

相同者,以一跳二迴旋次數多者為勝。

3.扯 鈴:

(1)組隊方式:每校至多報名一隊,每隊十人,男女不拘。

(2)比賽方式:

A.時 間:每隊十人下場,每隊一分鐘。

B.動 作:比賽動作不拘,個別操作,完成動作愈多,得分愈高。

C.評 分:個人每完成一項動作得一分(相同動作只能作兩次得兩

分),個人成績之總和為團體成績。

(3)參考動作:螞蟻上樹、金雞上架、金蟬脫殼、大鵬展翅、平沙落雁、直上青

雲、金雞飛渡、蜘蛛結網、關渡大橋、飛上枝頭(望月)、蜻蜓點水(疊棉被)、

八仙過海、金龍繞玉柱、左右逢源、仙人指路、漁翁釣魚等。

4.彈 腿:

(1)組隊方式:每校限報一隊,每隊九人,男女不拘。

(2)比賽方式:以九人成三路縱隊之正方形排列演示彈腿十式。



十一、甲類比賽報名人數及規定:

(一)踢毽:每組每隊參加每一項目,個人賽(含對抗賽)最多限參加二人,團體賽限六人參加(一隊)。每人可參加兩項。

(二)跳繩:每組每隊參加每一項目,個人賽最多限參加二人,雙人賽最多限參加兩組,團體賽每隊十人(一隊)為限。每人可參加兩項。

(三)扯鈴:每組每隊參加每一項目,除國小組個人賽限參加一人,雙人賽限參加一組,國中以上組個人賽限二人,雙人賽限二組;團體賽限八人(一隊)參加。每人可參加兩項。

(四)彈腿:每組每隊團體賽限參加一隊,以十六人成四路縱隊之正方形排

列;個人賽至多限參加兩人,欲參加個人賽者必須參加團體賽。

十二、比賽規則:採用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99年審訂公佈之比賽規則,

並於踢毽項目增設雙人組。

十三、比賽程序:各項比賽程序,均由大會競賽組抽籤排定。

十四、獎勵與敘獎:

(一)甲類比賽項目各組各項個人賽、雙人賽均錄取前六名(含乙類踢毽對抗),頒發獎狀;團體賽錄取前三名頒發獎盃及獎狀;乙類團體比賽項目依報名隊數錄取1/3為特優獎,1/3為優勝獎。

 (二)請各校逕依下列原則辦理敘獎事宜:

1、各組四隊以上參賽之優勝學校敘獎額度依「臺北市各級學校教職員      

     獎懲案件處理要點」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:「參加全市性比

     賽獲第一名者,指導教師或教練嘉獎2次1人,領隊、管理各嘉獎

1次;第二名,領隊、管理、指導或教練各嘉獎1次;第三名,指導      

     或教練 嘉獎1次1人 」辦理。

   2、比賽各類組別參賽隊伍未滿四隊者擬酌予降低敘獎額度,其原則如      

     下:三隊參賽者冠軍比照第二名、亞軍比照第三名;兩隊參賽者冠軍

     比照第三名。

   3、參加教師組比賽之敘獎額度依本局92年6月23日北市教七字第       

09234984800號函:「獲教師組第1、2、3名者領隊、指導教師、或

     教練、管理及參加人員每人核予嘉獎1次,惟每位教師於同一學年度

     參加各項師生盃教職員組比賽,以敘獎乙次為原則」辦理。

   4、為鼓勵各校積極組隊參與比賽,凡各報名參賽且實際出賽學生隊伍之

     指導教師或教練,擬核予嘉獎1次1人(不同組仍以敘獎1次為原則)。

   5、優勝學校校長之敘獎,由教育局另案發布;惟教職部分與各組團

     體賽優勝學校,請現職機關自行核定辦理敘獎相關事宜。

   6、個人、雙人賽及乙類(推廣性質)特優、優勝均不予敘獎,參加甲、乙

     類團體賽得敘「參加獎」。

(三)參與競賽之團體組冠、亞軍的學校校長與教師組優勝前3名的校長敘獎,由承辦學

校建檔統一以郵件傳送給承辦人,再由本局另案發布。另有關承辦、協辦學校校長

之敘獎,直接由本局另案發布;惟教職員部分請現職機關自行核定辦理敘獎相關事

宜。

十五、申 訴:

(一)比賽爭議: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,以裁判之裁決為終決;如有同等意

義之註明,亦不得提出申訴。

(二)合法之申訴,應由各領隊或其代表簽章,並繳付保證金新台幣壹千元,以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提出。如經查核認為申訴無理由,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獎品費用。

(三)關於競賽所發生的問題,除暫時得以口頭申訴外,仍須依照前項規定,或該項成績公佈三十分鐘內,補具正式手續提出,否則概不受理。

(四)各項比賽如正在進行中,各單位領隊、教練及運動員,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員。

十六、獎 懲:

(一)凡當場無比賽之運動員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者,得取消該運動員之資格及在所有比賽中所得之分數。

(二)個人比賽之運動員不合資格者,一經證實,及取消其比賽資格及個人已得或應得之分數。

(三)團體賽中有不合資格者,一經證實,即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所得之名次。

(四)運動員無故棄權者,通知其所屬單位議處之。

(五)運動員在大會期間,如違背運動精神,或有不正當之行為(如冒名頂替、資格不符)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,經查明屬實者,除取消該運動員所得或應得之分數,並宣佈其姓名及所屬單位;其單位領隊、教練及管理人員,應負行政責任,並報主管單位議處。

十七、附 則:

(一)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。

(二)各組各項參加人數所稱如八人為限,則必須八人;人數不足則不得出場參加比賽。

(三)各項團體賽應全體同時試作,而非個人或部份人試作。

(四)出場比賽者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,以備查驗。

(五)參賽學校若於競賽場上違反運動精神情事,當場第一次以警告方式處理,第二次

再犯則中止比賽,並將此事件報告提交審判委員會及教育局當日完成議處。

(六)教職員工組若於報名後無特殊原因未能準時參與比賽,則於次年取消參賽資格一

次。
競賽網址 http://school.wsps.tp.edu.tw/pub/index_show.php?fr=i&flag=1&id=5420&selpage=1&selpart=0&prgid=150

得獎名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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